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21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7月19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做市商功能,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基金做市指引》)进行了修订,细化了做市义务豁免情形。修订后的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7月21日起实施。
据悉,为规范上交所上市基金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上交所制作《基金做市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做市业务的总体要求、业务申请条件与受理流程以及基金做市商的报价义务、权利、评价、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
券商等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基金做市商
《基金做市指引》规定,上交所对做市服务实施差异化管理,分为主做市服务和一般做市服务。经上交所认可,可以为上交所上市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务和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主做市商;仅可以为上交所上市基金提供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一般做市商。
组织架构方面,做市商应当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基金做市业务负责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基金做市业务方案。做市商应配置专门的基金做市团队开展基金做市业务,不得将基金做市业务外包或交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做市商开展基金做市业务须设立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
做市业务申请与受理方面,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可向上交所申请成为基金做市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做市服务评价指标,上交所会定期评价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的做市服务情况,分为月度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
月度评价是每个月(以下简称“考评月度”)对做市商的做市服务情况进行考评。每个考评月度是从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每年第一个考评月度是从上一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月20日)。为特定基金提供做市服务的首个月度评价周期内,做市不满10个交易日的做市商不参与当月月度评价。
年度综合评价是每年12月份对做市商从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的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做市商考评时,按流动性的“高”“中”“低”三个类别划分三个评价标准,流动性越高的类别评价标准越严格,流动性越低的类别评价标准越宽松。LOF和公募REITs按流动性“低”进行做市考评。
此外,考虑到不同类别基金产品在价格水平、流动性等方面的特性差异,上交所根据上市基金资产类别设置做市服务报价义务。例如,股票型ETF、公募REITs的最小申报金额20万元,债券ETF的最小申报金额为30万元,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小申报金额为100万元。
细化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情形
为提高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积极性,上交所在适当情形下豁免做市商义务。
《基金做市指引》明确,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具体来看,豁免情形包括:基金最新成交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最新成交价格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偏离幅度达到10%以上,相关基金没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以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偏离幅度;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发生非做市商原因导致的技术故障;做市商在非交易日进行技术系统升级,升级后首个交易日进行实盘测试;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豁免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做市商在技术系统升级后首个交易日进行实盘测试需要申请豁免的,应当至少在技术系统升级前1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且申请的豁免时长不得超过1个交易日;做市商因其他情形申请豁免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豁免申请并说明原因。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开展做市业务,书面通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告:一是不再符合《基金做市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二是超过6个月不为任何基金提供做市服务;三是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客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四是上交所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做市商被终止开展做市业务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展做市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