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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优化中小金融机构治理

来源:中国经营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10

防范金融风险、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正在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关键词。而“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也需要强有力的法制基础作为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日前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2024年全国两会他带来了两份与金融治理相关的提案。在他看来,防范金融风险,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既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补齐集中监管的法律短板,也需要在中小金融机构的退出上完善立法,推动治理优化。


针对强化金融监管,皮剑龙建议,在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后,为便于统一集中监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监管法”,统一监管标准,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补齐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足的短板。


针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优化治理,他建议,尽快出台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建议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制定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


“金融监管法”有利于实现治理合力


2023年5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在原银保监会的基础上,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部分金融监管、保护职责,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对割裂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


皮剑龙认为,尽管现有立法已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诸多方面,但因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前一直是分业监管与分业立法,各种制度多以单一金融监管机构为主体发布,涉及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


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多以行业划分,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皮剑龙认为,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后,为了便于统一集中监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监管法”。


具体来看,他建议,一是,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管法”,确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原则,统筹协调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皮剑龙特别强调,“金融监管法”要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合、补充与协调,通过“立改废篡”等方式做好顶层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保证上位法与下位法、部门法的和谐统一,形成有机整体。同时也要注意加强金融监管与其他领域的立法协调,实现治理合力。


二是,“金融监管法”应围绕强监管、严监管,加强制度创新。


“应该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穿透式监管。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延伸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皮剑龙指出。


三是,“金融监管法”要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联合监管的常态机制。进一步发挥各部门在金融监管中对金融违法行为事后评价和惩戒矫正的作用。


四是,“金融监管法”要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保护职责、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保护基金的设立等内容,以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皮剑龙建议“金融监管法”应创设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及处置机制,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金融监管部门可通过事前准入、事中检测和事后惩戒的全过程干预,强化对金融行业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保证对金融市场的实时监测,特别是对非法集资、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他表示。


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超过4000家,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服务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不断暴露。


皮剑龙在调研中发现,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人治理不健全,出资人缺位与越位并存较为普遍,实际控制权难以有效穿透;二是中小金融机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三是地方政府干预较普遍,可通过股权关系和其他方式对金融机构施加影响;四是中小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待提升,监管有效性在个别地区或领域有所弱化。


针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他提出了四项建议:


第一,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提升内部风险管控绩效。通过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完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任用本地高管,提高监事职责、引进外部专业监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不定期地组织专项风险排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强化整改与问责处理。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皮剑龙呼吁,建议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制定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同时出台各项配套的实施细则,如设置问题金融机构接管、终止的法律红线,明确问题机构兼并、重组的条件及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法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操作规程等。


此外,皮剑龙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将《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提上日程,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处置权责,着重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强制转移资产债务等切实有效的处置手段,并逐步提升立法层级,增强存款保险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还需要健全金融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严肃追究对金融机构破产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严格金融监管部门问责机制,科学合理划分、设置和规范不同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督权责,确保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责。


第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一要给予中小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并在财政存款、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上偏向于中小金融机构。二要在税收上给予中小金融机构以优惠。三要给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政策方面的优惠,放开限制,进一步降低这些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和贴现率等。


第四,加快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疏解中小金融机构治理堵点。一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健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的监管机制。二要进一步强化对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新型借贷形式的监管。建立一整套包含审查、监测、预警在内的风险管控和追责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的安全可控以及投资者权益。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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