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16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注意: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未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1. 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2. 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
3. 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折旧费用;
4. 用于研发的软件、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注意:企业应该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