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审计风云(微信公众号)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5-26
知乎有个浏览量10万+的问题:开了发票必须计入收入吗?开票和确认收入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在做项目过程中经常遇到客户的疑问。
做个最理想的一个项目:客户与客商约定发货时风险报酬转移,商品发货时,仓库系统生成发货单、发票系统开票、财务系统入账,开票与确认收入同时发生,从最初的发货到财务入账形成闭环。
但绝大部分公司并非如此,例如:医药行业的CRO公司,可能双方合同签订时,支付30%款项,同时开了相同金额的发票,但是未提供任何服务,按照《收入准则》,显然不能在开票时确认收入。
再如财务核算不太规范的情况下,例如建筑业,绝大部分都是先干活后付款,对方款项未支付,通常不开票、也不确认收入。主要是因为,一旦确认收入,会造成巨大的企业所得税,会造成巨大的负担。
总之,开票和确认收入没有必然关系。
那么开票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最终由客商承担,所以借方科目为应收账款。即: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
来源:公众号审计风云,《开了发票必须计入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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