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5-02-08
咸林会计网讯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财政部办公厅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邮政编码100039),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paks@cicpa.org.cn。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名人员,是指完成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并完成交费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试题电子化、考试组织实施、试卷评阅、成绩发放核查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报名人员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中注协作出报名无效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中注协作出取消其已取得的全部考试科目成绩的处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证)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予以撤销。
第八条 应考人员通过伪造、变造准考证或者证件证明等方式参加考试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经涂改、涂画的准考证,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或者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八)有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打手势或者交换物品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窃取、抢夺他人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草稿纸的;
(三)使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五)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将试题或者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七)在规定的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离开考场的;
(八)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九)在计算机化考试中擅自使用外接设备的;
(十)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
(六)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答题轨迹高度一致(雷同)的。
试卷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注协确定。
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根据违规具体情形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撤销已免试科目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经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全科合格证的,由财政部考委会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伪造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全科合格证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准考证发放、下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下载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有泄露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场编排信息等行为,致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者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七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为应考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七)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八)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八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涂改、篡改应考人员答题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评卷数据信息的;
(四)盗窃或者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评卷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九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者全科合格证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或者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擅自对外泄露揭发检举人信息,或者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有组织舞弊等考点管理混乱情况,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已经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全科合格证的,由财政部考委会予以撤销: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擅自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试题及答案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应考人员的;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
(八)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九)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或者构成其他考试作弊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或者考试管理机上作“违规”标记。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登记保存或者其他保存措施。其中对应考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考场情况记录表,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理。
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给予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注协核准。
省级注协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对试卷进行标注,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由中注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规线索的,应当由考区所在地省级注协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由中注协直接调查取证。能够确认违规行为成立的,依照本办法前款规定的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注协对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实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作出撤销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全科合格证决定的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同时废止。
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会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我们在深入研究论证和借鉴其他同类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修订背景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诚信是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要。党中央明确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2023年,财政部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明确要“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贯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全生命周期的诚信管理体制机制”,“将诚信建设落实到考试、注册、培训、自律监管等各个环节”。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入门的重要一环,注会考试肩负着行业人才选拔的重要任务。引导广大考生树立诚信理念,依法打击违规作弊行为,维护风清气正的考试秩序,对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关乎广大考生切身利益。据公安部门通报,当前涉考犯罪依然呈现多发态势。因此,严厉惩处违规作弊行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是切实保障考试安全平稳,维护考试严肃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对于维护广大考生权益,确保注会考试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遏制和处理注会考试中的违规行为,2006年,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办法》。2010年,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在严肃考试纪律、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公平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考情社情变化,现行《办法》已不再完全适应违规处理工作。为此,我们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基于2024年新修订实施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115号),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关于《办法》的修订过程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自2020年起,我们即着手开展《办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多次走访有关同类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机构,充分交流违规处理工作经验,积极借鉴其他考试违规处理的有效做法,并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各地注协、财政部门、部内相关司局以及法律专家意见建议等方式,明确《办法》修订初步思路和基本框架。2024年3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115号)修订发布后,随即正式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先后组织书面征求意见3次,组织地方考试工作人员召开《办法》修订专题研讨会3次,并专门征询法律专家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后,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办法》共34条,本次修订共新增1条、修改3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1.完善适用范围和条款表述。增加“报名人员”作为违规处理主体,以应对报名阶段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的相关表述。同时,结合机考模式实施情况,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定义进行增补调整。
2.根据考试工作实际,对监考人员进行违规处理时的报告工作条款进行调整。
(二)关于第二章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部分。
1.调整细化违规行为条款,以适应机考及纸笔两种模式的考试要求。一是新增相关表述,以体现机考模式下的违规情形。例如,在第九条中补充“未按照规定登陆考试系统”;在第十条新增“在计算机化考试中擅自使用外接设备的”;在第十一条新增“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等。二是明确机考模式下雷同卷的判定及处理条款。考虑到雷同卷产生的本质仍是违规作弊行为,经学习借鉴司法考试等其他同类职业资格考试做法,将处理条款修改为“试卷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注协确定。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根据违规具体情形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调整完善,提升可操作性。针对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在准考证上打小抄情形,补充完善行为条款,以提高办法适用的准确性。针对考试期间被查出携带电子设备、通讯工具情形,分别从“携带”、“使用”以及“对外接收或者发送”三个不同程度层次的行为角度进行区分,分别适用“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五年禁考”和“终身禁考”的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提高办法的科学性。新增关于违规行为的兜底表述条款,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处理依据,避免“列举式”行为条款的局限性。
3.完善考试全流程违规处理。新增第七条,调整第八条,对报名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及参加考试的处理予以明确和调整。
4.完善对违规获取免试资格行为的处理措施。调整现行办法第十二条表述,完善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免试资格的处理措施。
5.调整、新增条款,体现“从严管理”的总体要求。删除现行办法第八条中“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表述,体现对考试违规行为“从严管理”和“零容忍”的态度,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三)关于第三章对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部分。
1.补充“其他相关人员”作为处理主体的相关表述,提高办法适用的覆盖面。
2.结合机考模式,新增、调整相关具体违规行为条款。例如补充“泄露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场编排信息;篡改应考人员答题卷、评卷数据信息;盗窃或者损毁评卷数据信息;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等违规行为。将“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条款表述修改为“擅自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试题及答案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3.结合违规处理工作实际需要,调整部分条款表述。如增加“为应考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擅自对外泄露揭发检举人信息;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完善现行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出现考点管理混乱情况的处理条款的表述,提高可操作性。
4.坚持从严管理,强化处罚力度。例如,将现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行为条款调整至第二十二条,提升主体的处理层级。在对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终身不得参加注会考试工作,并撤销已取得的考试合格证”条款下,新增“构成其他考试作弊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关于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部分。
1.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既为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又能够充分保障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违规物品登记保存程序、发现异常试卷的处理程序、考试结束后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规线索的处理程序等。
2.进一步完善违规考生信息披露工作规定。新增“……并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实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条款,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表述。
将《办法》中的“或”统一调整为“或者”;将合格证书名称统一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简称全科合格证)”;将“泄漏”调整为“泄露”;将“处分”调整为“处理”;将“移送……处理”调整为“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