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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中注协网站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2-15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请问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针对服务业,《纲要》进一步提出“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等一系列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则将标准作为一项质量基础设施,围绕标准引领质量提升,提出一系列要求。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国家建设的重要专业力量。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提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对表加强内部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向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各项目组之间管理和服务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导致事务所内部执业质量良莠不齐,事务所大而不强,特别是服务大型客户能力不强、高端服务能力不强、全球网络服务能力不强,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抓手。成熟的跨国企业普遍拥有较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使得企业在扩大规模、拓展业务的同时,能够保证内部产品服务质量统一,各单元紧密联系、加强协作。会计师事务所对标对表这些企业,加强自身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战略、执行统一的标准、秉持统一的文化和价值观、统一分配资源、强化一体化管理,提升执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以标准化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持续深入推进专业化、网络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为此,中注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要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事务所。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加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二、问:制定《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基础性标准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统一制定和实施的政策、程序、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为遵循,以促进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为目标,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意见》的制定主要遵循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使基础性标准体系能够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


二是坚持开放衔接。基础性标准体系并非单个标准,而是由一系列标准构成,其中既包括强制性标准,也包括推荐性标准。例如,按照职业准则中的强制性要求制定的标准,通常是强制性标准;根据行业最佳实践制定的标准,可能是推荐性标准。《指导意见》强调正确处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做好基础性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机衔接,使基础性标准体系成为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落地实施的有力抓手。


三是坚持闭环管理。以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为指导,运用闭环管理思维,系统抓好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实施、评价、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更好实施,更有实效。


四是坚持协同发力。在充分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同,厘清职责边界,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和附件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化支撑作用更加显著和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等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任务。一是构建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指导意见》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集中行业智慧力量,做好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工作,并针对框架中的具体项目出台细化指引。二是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是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情况的基础性标准体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做好统筹指导和推动工作。三是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指导意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机制,确保标准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配套制度供给、行政监督等作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四是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密切关注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监控、进行评价,并持续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标准实施调查统计制度和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把握实施情况。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技术支持、加强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第四部分“附件”,提供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战略、文化、内部治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操作、信息化管理、资源管理、内部投资管理、品牌管理、网络管理等十四个项目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并明确了各个项目的目标和基本要求,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本所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参考。


四、问:《指导意见》针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具体目标,请问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指导意见》提出,2025年6月底前,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对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出这一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众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尽早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对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更好维护公众利益非常必要。


二是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基础相对较好,有条件、有能力在本所已有政策、程序、标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于2025年6月底前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


五、问:如何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指导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指导意见》出台后,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财政部将积极统筹各方主体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地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形成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合力。二是加强技术支持。针对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中的具体项目出台细化指引;成立专家组,跟踪研究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定期研究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相关政策的修订建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引导,使其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共同推进《指导意见》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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