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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起,这些劳动法、社保新规正式执行

来源:51社保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2-01

今天开始就是2023年的最后一个月的开始了。那在2023年最后一个月又有哪些劳动法、社保新规正式执行呢?一起来看看~


一、全国性新规

一、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12月1日正式执行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实施后,社保经办将迎来一系列新变化:


1、精简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2、规范办理时限


《条例》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


例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减少办事环节


《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例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等。这些规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地方性新规

一、山西省:“互联网+门诊统筹“医保支付正式启动


12月1日起,山西省全面实施“互联网+职工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工作。


通知中明确:


参保人员登录互联网医院就诊,医师通过网上问诊,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处方进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互联网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线上或在实体门店购药。


医保互联网医院实行“地市管理、全省互认”,医保准入、日常管理、考核监督等由所在地医保部门负责,服务范围为全省域,其处方可通过省级处方平台流转到全省门诊统筹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配售服务。


也就是说,你通过互联网医保就诊并开药的费用,也可以进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啦


二、上海:超龄人员、实习生可以单独缴工伤保险了


近期,上海市人社局明确,从12月1日起,超龄人员、实习生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了。


1、哪些人可以参加单工伤?


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2、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需要缴多少钱?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等政策。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补充:值得关注的是,上海人社局印发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执行。


在这里简单给大家梳理一下几个重点: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云南昆明:12月13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领补贴


11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自2023年12月13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中明确:


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昆明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无缴存次数的限制。缴存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


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昆明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年累计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3、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笔缴存资金每满12个月,给予一次0.75%的缴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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