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09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起来看看相关政策,并看看如何操作享受吧!
为贯彻落实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步骤一:登录系统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经营所得】模块,点击左侧【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
步骤二:选择减免事项
点击申报表中“减免税额”行次右侧图标进入减免扣除明细界面,在减免扣除明细表中,“减免事项”选择为“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系统自动带出减免税额,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返回预缴纳税申报主界面。
步骤三:核对金额,完成申报
最后,查看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申报】报送申报表。